PG电子游戏- PG电子平台- 官方网站专业文章丨网络犯罪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辩护人质证重点总结

PG电子作者:小编2025-05-30

  pg电子游戏,pg电子接口,pg电子官网,pg电子试玩,pg电子app,pg电子介绍,pg电子外挂,pg游戏,pg电子游戏平台,pg游戏官网,PG电子,麻将胡了,PG电子试玩,PG模拟器,PG麻将胡了,pg电子平台,百家乐,龙虎,捕鱼,电子捕鱼,麻将胡了2,电子游戏2022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在《2014年意见》(公通字〔2014〕10号)的基础之上,对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管辖、初查、跨地域取证、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审查及其他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本文要讨论的是结合《2022年意见》的最新规定,对于信息网络犯罪相关证据的质证重点作出提炼和总结。如下: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常见的有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文件、网页证据、云数据等,是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该条规定对数据电文的质证方向进行了明确,即除数据电文及原始载体以外,侦查机关还应制作电子证明文件,且必须载明“载明调证法律文书编号、单位电子公章、完整性校验值(哈希值)”等信息,同时应具备电子签名、数据水印。实践中,侦查机关调取数据电文时,传统取证思维尚未转变,往往疏于制作电子证明文件,或制作电子证明文件不规范,这就为辩护人对数据电文的质证提供了空间。

  虽然该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账户接收资金的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的规则,但这种认定也是有严格限制的。首先,逐一核查资金来源仍是办理该类案件的原则,否则侦查机关应当证明说明“存在何种客观原因无法核查”;其次,即使却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核查,也提供交易记录或其他证据材料,证明账户确实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而非直接推定;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对资金来源进行合理说明,或有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且审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则不应将账户内资金认定为犯罪数额。